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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编制农业、种植业生产的中、长期发展规划,经批准后实施。 (二)负责全市农业生产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,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、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,制定和落实农业高产、高效、优质的生产技术措施
;负责预测并发布农业、种植业产前、产中、产后的各种经济信息。 (三)负责全市农业产业行政执法和农业行政复议工作,配合有关部门,对农业执法进行督促检查,对违反农业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。 (四)负责农业、种植业新技术、新品种、新农药、新化肥的引进、示范和推广工作
;负责全市农业科技项目的实施及科技成果的申报、管理工作;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。 (五)制定农业科研、教育、技术推广及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,实施科教兴农战略
;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。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。 (六)负责全市农业项目专项资金的申报、管理,监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
;负责全市农业经济统计工作。 (七)按照有关法规、条例、技术规范,负责农作物生产过程中的质量、标准的监测检验、植物检疫和种子管理等工作
;依法打击制造销售假冒、伪劣农资产品的行为。 (八)负责指导全市农用耕地耕作制度的改革,引导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,指导监督耕地保养、保护与改造。
(九)承办市政府授权的有关农业涉外事务,组织实施农业涉外开发项目,组织有关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。 (十)
负责全市农技人员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、晋升和管理的有关工作。 (十一)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乡镇企业发展工作的方针、政策;负责农业企业宏观管理指导和乡镇企业统计管理工作;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政府扶持乡镇企业及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资金。 (十二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、市有关蔬菜产业发展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法规;做好蔬菜生产的新技术和新品种的研究、引进、推广工作;负责蔬菜基地建设、开发和保护工作,负责对全市商品蔬菜质量的检测、监管;参予拟定商品蔬菜专业批发市场建设发展规划和布局;承担株洲市人民政府蔬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;参与征用菜地的审核;负责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、使用和管理。
(十三)承办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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